论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法律责任袁忆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随着无正本提单放货在国际贸易中逐年增加,对它的研究也日益得到重视。本文对无单放货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入手,分别分析了在四种情况下将导致何种责任,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法。关键词:提单 无单放货 记名提单 不记名提单 违约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一、 引言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单据。单据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的指示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 所以,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把货物给予托运人的依据,也是他们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还具有所有权凭证的性质。海运提单分为正本和副本。其中,承运人只有在收货人出示正本提单时才可以交付货物,但是,由于正本提单往往不止一份,所以只有掌握全套正本提单,才可以有效掌握货物的所有权。然而,近些年来,无正本提单放货的案件逐渐增加。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大约有50%是无单放货,而在短程运输中则几乎全部是无单放货,尤其是在某些重要商品的交易中,如石油、矿物等。在实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