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广告代言法律责任-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理论研讨会实录 上传时间:2009-8-9内容提要: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出台后,一度引起社会争论。近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召开广告代言法律责任理论研讨会,与会专家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认为,广告 代言人和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时,才能承担连带责任。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何山认为,只要是虚假广告,不管代言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及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表示,广告代言人是广告重要的参与者,可以获得报酬或声誉等期待性的利益,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主观故意行为应加重赔偿责任,应适用惩罚性的赔偿条款;对于过失行为,按照一般的实际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议扩大广告代言人担责范围。“目前,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