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关系王晓晔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研究员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很多是来自电信、电力、邮政、铁路、石油、民航、银行、保险等过去被视为自然垄断或者国家垄断的行业,媒体也经常讨论这些行业中的垄断福利。这些情况说明,我国反垄断执法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这些行业。然而,另一方面,我国的这些行业现在都设立了行业主管机关或者监管机构,如信息产业部、电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鉴于这些行业的特殊性,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如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现在还在起草电信法。因为行业监管法除了市场准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规定外,还涉及市场竞争秩序,如电信法把促进电信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维护电信市场秩序作为该法的立法宗旨之一,行业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管辖权上就会存在交叉。现在,世界各国在解决反垄断执行机构与监管机构的关系方面,基本上有两种做法:一是由竞争机构负责特殊行业的监管;二是在特殊行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一、反垄断机构监管特殊行业有些国家或者地区把行业监管放在反垄断执法机构之内。例如在欧共体委员会,竞争总局除了负责执行条约第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