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促进我省食品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固定场所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规定的,可以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除外。第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许可机关)。第五条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当地政府设置行政审批集中办公场所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作应进入该场所。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许可机关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