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大我国仲裁协议效力之探讨摘要:所谓仲裁协议(arbitration agreement),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书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机构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法律依据。完整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将纠纷提交仲裁解决的必要条件,无论是普通的国内仲裁还是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均处于至关重要的中心地位。可以说,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已经成为仲裁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及其适用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主要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与合同应被看作是两个不同的单独的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它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它条款的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这通常称作仲裁协议独立说(The Severability Doctrine of Arbitration Agreement)或自治说、分离说。(一)仲裁协议独立说的理论基础分析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首先要弄清仲裁协议的性质。仲裁实质上是解决争议的一种合同制度,它是双方当事人保证将仲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