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以及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土地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公用事业、城市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六)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七)市政府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重大行政区划调整、重大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以及重要的奖惩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