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工程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机外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即金税工程中协查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查系统)的工作效率,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协查系统机外工作程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使用协查系统的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分局)、稽查局。第三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按照委托管理、受托管理、实施调查、监控分析、文书管理等环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开展各项相关业务工作。第四条 协查系统机外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完整、及时和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五条 对于认证系统转入、稽核系统导入和内部生成协查,按照本规程进行调查并作出税务处理;确认企业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核查的发票等,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一般程序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章 委托管理第六条 由认证系统转入的专用发票信息,应做如下处理:(一)由征收、管理部门移送以下资料: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结果通知书、电子数据(软盘数据)。由征收、管理部门负责填写防伪税控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