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晋城市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和山西省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晋政办发2005100号)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主体1、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2、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构负责隐患排查工作。3、煤矿主要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登记建档。4、煤矿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安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