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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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政策 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2009年 4月离退休条件 n 干部离休 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0253号):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 18级以上的干部,建国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 14级以上的干部,年老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当离休。离退休条件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 198262号):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制度。老干部离职休养的年龄为:省

2、部级正职年满 65周岁,副职年满 60周岁;正、副厅(局)长、正、副市长年满 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离退休条件n 公务员退休公务员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公务员退休年龄仍按照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离退休条件1、工作年限满三十年;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主要指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或从事特殊工种的,可以按国发 1978104号文件规定

3、退休)申请提前退休的程序:公务员申请提前退休,必须以自愿提出为前提,必须经过任免机关的批准。 离退休条件n 事业单位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退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1、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的;2、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 10年的,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3、因公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4、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 45周

4、岁,连续工龄满 10年。 离退休条件n 关于女性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 1983141号)文件规定: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含女专家)年满 55周岁。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需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确因工作需要,二是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三是征得本人同意,四是按管理权限批准。劳动人事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说明( 1983年12月 3日)中进一步明确: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少数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的四个条件,要同时具备,但必须首先考虑工作需要和身体

5、条件。 离退休条件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 19905号)规定:女性高级专家,凡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 60周岁退(离)休。同时还规定:高级专家的退(离)休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应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的工作任务,专业技术队伍的结构,以及高级专家身体健康状况等情况确定其退(离)休。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 198627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未被聘任的人员,不应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待遇。因此,高级专家需延长退休年龄的,除应具备国发 1983141号文件规定的四个前提条件外,还应按规定与单位签订正

6、式的延长退休年龄聘任协议。 离退休条件n 工人退休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1、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0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 45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3、男年满 50周岁,女年满 45周岁,连续工龄满 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7、丧失劳动能力的。离退休条件n 关于聘用制干部退休原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 200463号)规定:对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聘用满 10年,且在所聘岗位退休的,可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并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山东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企事业单位聘用制女干部退休问题的复函( 1997鲁人函 16号)规定:对已达工人退休年龄的聘用制女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继续聘用。继续聘用的,年龄到达 55周岁,连续受聘满 10年并仍在聘用岗位上工作的,可按录用制干部办理退休手续;予以解聘的,仍按工人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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