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挥教学成果的引领激励作用,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相关单位和个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以及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批准、授予和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主要形式为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的实施方案、研究报告、教材、课件、论文、著作等。省级教学成果奖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类,基础教育类含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含中等职业教育、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类含普通高等教育(包括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其他类型的教育,可根据其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类别的教学成果奖。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1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等级。基础教育类特等奖不超过40项、一等奖不超过120项、二等奖不超过240项;职业教育类特等奖不超过10项、一等奖不超过40项、二等奖不超过100项;高等教育类特等奖不超过40项、一等奖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