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注:附件中的分类与书本有差异,以书本为准。第一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1) 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2) 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3) 国际分类法应当包括: (i) 大类和小类表; (ii) 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iii) 用法说明。(4) 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依照第三条规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5) 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6) 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7) (a) 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 (b) 第五条所述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本组织”)公约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