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堤防工程管理标准(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河堤防工程管理,保持工程完整,改善工程面貌,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等有关规定,按照堤防工程防洪保障线、抢险交通线、生态景观线的建设要求,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黄委管辖的黄河干流、沁河、大清河、东平湖、北金堤、南北展宽堤及渭河下游堤防工程。第三条 堤防工程管理范围为:自临河护堤地边界至背河护堤地边界。堤防工程包括:主体工程、护堤地、防浪林及附属设施。大堤加培加固后,管理范围相应外延;滩地淤高时,维持原边界不变。第四条黄河堤防工程管理,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堤顶高程、宽度应保持原设计标准。堤顶高程误差为0-5cm,堤顶宽度误差为0-10cm。(一)未硬化堤顶道路保持花鼓顶,达到饱满平整。沿堤轴线方向每10m长范围内高差不大于5cm,横向坡度保持在2%-3%;采用小粒径(不大于2cm)碎石铺设路面。堤顶整洁,无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