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省农村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于本办法。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四条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或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农村会计工作,不得享受有关会计方面的待遇。第五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属地管理。在省、市两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指导下,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所属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实行全省统一编写教材,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 申请农村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三)具备农村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第八条 农村会计从业资格培训考核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