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可诉性分析颜运秋、李大伟内容提要: 宏观调控行为的经济性强于政治性,它不是法律上的国家政治行为,而是一种政府经济行为,它不只是决策行为,也包括执行行为。法的可诉性是法所必备的基本属性,法理学上的可诉性理论对宏观调控领域中的纠纷寻求司法解决途径,产生了积极影响。宏观调控法在内的经济法具有现代法的基本特征,只有强调宏观调控行为具有可诉性,才能凸现经济法的可诉性。我们有必要强化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虽然通过一定的非讼程序可以起到事先控制的作用,可以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趋向于合理性,而通过司法审查权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法律控制,仅是一种事后补救;但是,许多国家还是将自由裁量权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以期修正权力的不良运作。在宏观调控领域也不例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调控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使其符合宏观调控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精神。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意识到经济法可诉性问题,其中涉及到对宏观调控可诉性问题的探讨。但是还不深入。例如,宏观调控行为是不是法律上的国家行为?它究竟是经济性强,还是政治性强?宏观调控行为是否只是决策行为,而不包括执行行为?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