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冀工商字2006278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行为,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河北省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若干企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事业单位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