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域 划 界 论 大叶大学 廖文章 老师编一, 岛屿与海域划界(一) 岛屿 ( ) : 1975年非正式单一协商稿132 条(公约121条)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2,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邻接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礁层应按照本公约适用於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3, 岩礁 ( ),不应享有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 )和大陆礁层 (Continental Shelf- CS).并不是所有岛屿都可享有CS和EEZ.有些岛屿即使地处孤海之中无须与它国划界,仍须受这项规定的限制.判断岛屿是否可享有CS和EEZ的标准是质而不是 量,所以,岛屿的自然和人文条件将成为决定可否享有CS和EEZ的重要依据.没有量化客观标准,只能从质化标准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经济生活来寻找构成岩礁的线索.第 121条规定采用的是双重否定即:不能不应,可推论:凡是不符合这两个标准中任一标准的岩礁,都不应享有EEZ或CS;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标准的岩礁,才可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