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切实加强对职务消费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颁布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215号),以及某集团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企业领导人员为厂党政工领导班子各成员。 第三条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是指企业领导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主要包括:(一)公务用车。(二)通信。(三)业务招待。(四)差旅。(五)出国(境)外考察或培训等项目。第二章 职务消费的标准第四条 公务用车的配备按照不超过1人1辆公务用车的编制,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车辆。车辆配备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规定和要求。(一)不得超编制、超标准为企业领导人员配备公务用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二)对采取统一调度等方式保障企业领导人员公务用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