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保障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师范199825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实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地(市)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负责高中和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及学分审核工作。各级教师进修院校和教师培训机构负责集中培训部分学分的登记。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登记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自学部分的学分。 第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中小学(含幼儿园,下同)全体学历合格的在职教师。 第四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活动时间和取得的学分等。第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 根据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一般包括集中培训和自学两大部分,下列的继续教育活动可列入登记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