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业大学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体现以德育人、重在教育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给予下列各种类纪律处分的学生:(一) 警告。(二) 严重警告。(三) 记过。(四)留校察看。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三条 学校成立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学生的解除处分申请。第四条 学校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研究生教育、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监察处、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12名、学生代表12名组成。委员会设秘书2人,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处)负责学生事务管理的部门领导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1原纪律处分事件中的当事人。2原纪律处分事件中当事人的近亲属。3与原处分事件有利害关系的。4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校长决定,委员会主任回避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