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相关法律法规u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发展供水事业,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u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供水,是指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u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u 第四条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水务局所属的上海市水务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供水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区(县)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范围内的供水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u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水务局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市供水发展规划,经市城市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u 第六条 本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