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设立税务登记业务概述本涉税事项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一、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二、受理部门及岗位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综合服务类窗口税务登记管理岗。三、受理资料内容(一)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三)个体工商户提供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四)个人合伙企业提供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五)个体加油站、个人合伙企业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国税、地税联合办证2份)(六)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