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专业知识培训课件2013之二.ppt

上传人:99****p 文档编号:1418611 上传时间:2019-02-25 格式:PPT 页数:92 大小:1.44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专业知识培训课件2013之二.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2页
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专业知识培训课件2013之二.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2页
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专业知识培训课件2013之二.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2页
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专业知识培训课件2013之二.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2页
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专业知识培训课件2013之二.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2013年兰州市城关区国税局税务专业知识培训课件2013.1第二章 税收征管相关法律法规* 1内容提要一、纳税担保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复议五、行政诉讼六、行政赔偿Date 2一、纳税担保(一)含义纳税担保 : 是指经 税务机关 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 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 ,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 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纳税保证人 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第三人 。 Date 3一、纳税担保(二)适用条件n 1、税务机关 有根据认为 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

2、纳税义务的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 责令其限期缴纳 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n 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 出境 的;n 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发生纳税 争议而未缴清 税款,需要 申请行政复议 的;n 4、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提供纳税担保的 其他 情形。Date 4一、纳税担保(三)担保范围n 1、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 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 。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n 2、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

3、 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 。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n 3、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商品的 市场价、出厂价、或者评估价估算 。Date 5一、纳税担保(四)担保方式n 纳税担保方式: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n 1、纳税保证: 是指纳税保证人向税务机关保证,当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确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时,由 纳税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的行为 。税务机关认可的,保证成立;税务机关不认可的,保证不成立

4、。n 纳税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纳税人和纳税保证人对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 承担连带责任 。 Date 6一、纳税担保1、纳税保证:n 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不得为纳税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纳税担保。n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n ( 1)有偷税、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过法律责任未满 2年的;n ( 2)因有税收违法行为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n ( 3)纳税信誉等级被评为 C级以下的;n ( 4)在主管税务

5、机关所在地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n (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n (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n ( 7)有欠税行为的。Date 7一、纳税担保1、纳税保证:n 保证期间为纳税人 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 60日 ,即税务机关自纳税人应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 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缴纳税款、滞纳金。n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为 15日 ,即纳税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缴纳税款及滞纳金。n 纳税保证期间内税务机关未通知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以承担担保责任的,

6、纳税保证人免除担保责任 。Date 8一、纳税担保(四)担保方式n 2、纳税抵押: 是指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不转移对法律规定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税款及滞纳金的担保。纳税人 逾期未缴清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处置该财产以抵缴税款及滞纳金 。n 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为抵押人,税务机关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n 纳税抵押财产 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纳税抵押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Date 9一、纳税担保2、纳税抵押: n 下列财产 不得抵押 :n ( 1)土地所有权;n ( 2)土地使用权,但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外;n (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教育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n (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n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n ( 6)依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n (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n ( 8)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不予抵押的财产。Date 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