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一条)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公司为董事会)、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违者处予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