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 25号”已停止适用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家所熟悉的齐玉苓案批复在新一次整理法条的时候所发的批文,“停止适用”,为什么?没有任何的解释说明,这令我很震惊。 庞德有句名言“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而长期以来,中国的宪法除了发挥政治口号与宣言的功能之外,在我们的社会生活、法律实践中总是难以觅其“芳踪”,它被供奉在高高的神坛之上,俯视芸芸众生。诚然,我们需要有对宪法的尊崇与信仰,但绝非对神那样的顶礼膜拜。宪法首先是法,法律应该能被实施,因此宪法应当从神坛走向世俗,融入百姓生活,为民所用。但宪法应该怎么用?是不是宪法注入每一个部门法、深入每一法律关系、遍布生活每个角落,我们所追求的民主宪政就得以实现了呢?不是没有这种可能,然而不得不承认,现在的条件还不成熟,只是我想说的是:如果我们不去实施,不去创造,什么时候条件才能成熟呢,什么时候我们才会有所谓的经验呢?可能齐玉苓案并不是一例宪法司法化的案例,其案件中引用宪法条文,充其量是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