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事实问题周永坤 苏州大学 教授 司法审查的范围实质即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野,亦即司法权在多大的边界内、多强的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控制。确定科学的对事实审查的范围,对于行政执法行为的质量及行政效率至关重要。 迄今为止的世界近现代法律史,尤其是二战以后的当代法律史是一部司法审查范围不断扩大的历史。正所谓物极必反,司法审查并非越大越好,必须安排在适度的范围内,因为过度的司法审查会降低行政效率,一旦司法取代行政权则又会导致“前门拒虎,后门进狼”的悲局。由于行政事务的复杂性,适度的行政自由裁量实属必须。 这样,司法审查的范围问题就十分突出,成为现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主要标志。 广义的司法审查的范围涉及两大问题:一是法院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的裁判权,行政机关对何种性质的事件享有最后决断权,此即通常所讲的受案范围问题。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重受案范围的划定,以此作为区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主要手段。二是对个案审查的强度或程度问题,这是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狭义的司法审查范围又包含两方面的间题:其一是当该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