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点看法一、对“效力待定”合同的异议(一)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而应区别相对人是否善意而认定为有效或无效合同。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而有效,因不支持而无效。案例:甲因出国把自己收藏的名人字画交乙保管。乙将该字画挂在自家客厅里,装点客厅。一日丙到乙家见该字画,颇为欣赏,遂向乙求购。乙正急等用钱,未做到任何说明就把该字画以市场价卖给了丙。后甲回来,见丙的家中挂着自己的字画,因索要而发生纠纷。问: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是何性质的合同?答:依现理论乙无权处分该字画,乙与丙之间的合同效力不确定,只有等乙取得处分权或者丙同意乙处分时,乙丙之间的合同才确定有效;反之如丙不同意处分,该合同无效。因此,乙、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但笔者认为在要案中,丙为善意第三人,又支付相应的对价,且乙的占有为合法占有。依据善意取得制度,丙已确定地取得了该字画的所有权,乙、丙之间的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而不是“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指的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