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和内容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之间,由于业务往来、资金划拨和结算等而引起的资金帐务往来。 包括与中央银行往来、同城票据交换和清算、同业往来三种。二.核算要求和规定1. 及时办理,加速资金周转。2. 必须有利于中央银行对金融企业的资金控制。 单位委托的跨商业银行系统汇划款项和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8家银行以外的 商业银行系统内50万元(含)以上的汇划款项,一律通过人民银行转汇并清算资金(见第二节问题六),为保证取消工行等大额转汇后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掌握上述有关商业银行的大额支付信息情况,商业银行的行内部电子汇兑系统要和人民银行的大额支付统计分析系统实施连接,报送有关信息; 3. 商业银行到人民银行取款不得透支;同业拆借通过双方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户办理转帐。第二节 与中央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