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葉大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98年11月11日法規委員會審議修正通過98年11月25日行政會議通過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校為確保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防止災害發生,保障教職員工生及學員生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二之一條規定暨教育部頒布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之規定,訂定大葉大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以下簡稱本規章)。第二條 本規章之適用範圍為本校校區內之下列場所:一、 實驗室含實驗準備室。二、 實習場所含實習室、實習準備室及實習工廠。三、 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委會)指定之場所。第三條 本規章所稱實驗場所負責人,係指在實驗場所從事教學、實驗及研究的教師或職員。本規章所稱實驗場所管理人,係指經實驗場所負責人指定擔任管理實驗場所安全衛生相關工作及聯繫之人員。本規章所稱安全衛生承辦人,係指為單位內負責協助主管執行安全衛生事務人員。第四條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如下:一、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二、校園環境管理暨安全衛生中心(簡稱環安中心)。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