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风清,秋月明,落叶聚还散,寒鸦栖复惊。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来源:请选择2009-06-19 13:29:48 (2001年9月13日公布 烟开20017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保证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办法,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的规划管理区域系指根据国务院(84)国函字(149)号文和烟台市人民政府(1992)41号文所确定的范围:东至夹河桥,南至一级公路,西至柳林河,北至黄海负二十米水深范围。在本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及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规划管理系指开发区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用地和建设的管理,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的永久性和临时性各类房屋、道路、桥涵、广场、各种管道、管线、防灾工程、绿化、雕塑小品工程、海河水系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和广告牌等工程。第四条 开发区建设环保土地局(以下简称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