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组织宪章(200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 (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 创始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以各国人民历史形成的联系为基础;力求进一步深化全面合作; 希望在政治多极化、经济及信息全球化进程发展背景下, 共同努力为维护和平, 保障地区安全与稳定作出贡献; 坚信本组织的成立可以更有效地共同把握机遇, 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 认为本组织框架内的协作有助于各国和各国人民发掘睦邻、团结、合作的巨大潜力; 本着六国元首上海会晤 (二00一年) 确认的“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 的精神; 指出,遵守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相互裁减军事力量的协定,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