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信用”是上市公司的特有信用下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还在于它作为特定主体的特定法律地位,由于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操纵,它实际上已处于董事的地位,成为公司的“事实董事”。就此而言,它当然应承担如董事一样的诚信义务。既然如此,控制股东诚信义务也应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两个方面:忠实义务属于客观性义务、道德性义务和消极义务,即要求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义务,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之发生冲突,符合行为公正(Fairdealing)的要求;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它要求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应将因资本多数决而无法直接表达自己意愿的中小股东视为信托人,对所托之事须履行一个善良管理人应尽的注意,即必须以诚信的方式、以普通谨慎之人应有的注意从事活动,不得怠于履行职责。对于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是仅指忠实义务,还是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兼而有之,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都有争论。有学者认为,控制股东对公司和少数股东仅负忠实义务,不负注意义务,但没有得到理论界的广泛认同。如1919年Southern Pacific Co.诉Bogert案之联邦最高法院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