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省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细则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 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 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 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到日期记录格式,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 月、日”顺序并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0-2-8”或“2010年2月8 日”。时间书写格式采用24小时计时制,记录到分。如“上午8点10分”记 为“8:10”,下午8点10分记为“20:10”。涉及到度量衡单位,均采用法定 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涉及疾病分类,均按照国际疾病分 类ICD-10;涉及到手术、操作分类按ICD-9-CM-3。抢救记录补记时要按照 补记时间书写,但内容必须记录抢救时间,具体到分钟。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