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法系列讲座之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讲讲 授授 要要 目目 食 品 安 全 立 法 与 食 品 生 产 者 食 品 生 产 者 的 产 品 安 全 责 任 食 品 生 产 者 违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的 配 备 及 职 责一、食品安全 立 法与食品生产者 食 品 安 全 立 法 概 况 食 品 安 全 法 与 相 邻 法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关 系 主 体我国古代的食品安全立法我国古代的食品安全立法东汉许慎所著 说文解字 释义: “刑,从井。 ”意即古人以利刃侍立井台 , 以卫饮水安全。 周易 风俗通义 中 , 也有关于古人护井公约的记载 。 管子 禁藏篇 指
2、出: “春三月 抒井易水,所以去兹毒也 。 ”自隋起,我国刑典日臻完善。 唐律 宋刑统 元典章 大明律 大清律例 都对官粮 、 军粮及民粮的成色 、 运输 、 仓储 、 除虫 、 防霉变等都有规定 , “若有违者 , 问责不怠;致人残者,予以重治;致人死者定斩。 ”民国时期的食品安全立法民国时期的食品安全立法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开始步入专门立法。1914年 1月 19日内务部公布 贩卖 烟酒特许牌照 税条例 1928年 8月 15日内政部公布 屠 宰场 规 则 1928年 12月 20日 国民政府核准发布 饮食 物 及其用 品取缔条例 牛 乳营 业
3、 取缔 规则 清 凉饮料水 营业 者 取 缔规 则 饮食物 防腐剂取缔规 则 1929年 6月 14日卫生部公布 饮 食品 制 造 场 所 卫 生管 理 规 则 1932年 7月 8日行政院公布 取缔火酒规 则 革命战争年代的食品安全立法革命战争年代的食品安全立法 1931年 5月,赣东北持区苏维埃颁布 暂行刑律 , 其中设定了妨害饮料水罪和妨害卫生罪。第九十七条规定: “以有害卫生之物 , 混入供人所饮之净水内者 , 处四等以下徒刑或拘役 。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知情贩卖有害卫生之饮食物 、 饮食用器具或孩童玩具者 , 处其卖价二倍以下卖价以上罚金 , 若二倍之数未满五十元 , 处五十元
4、以下卖价以上罚金。 ” 抗日战争时期 , 陕甘宁边区政府 、 晋察冀军区 、 豫皖苏军区以及新四军总部 、 八路军总卫生部为摆脱日顽封锁 , 要求各级政府和全军上下务必关心民众和战士饮食卫生 , 在 管理传染病规则 关于预防伤寒赤痢流行的指示 延安公营商店防疫公约 等一系列法规中都对食品安全都有所规定。 新中国成立前夕,天津市人民政府相继公布 屠 宰 牲 畜 暂 行 规则 清 凉 饮 食物品 卫 生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管理 清凉饮 食物品 检验 标 准 汔 水制 造 业卫 生设备 最 低 标 准及 应行注 意事项 等法规 , 把关注民众食品安全立即摆在新生政权面前。这些法规虽局限地区实施
5、,却为新中国食品安全立法奠定了基础。从 食 品 卫 生 法 到 食 品 安 全 法 1953年国家卫生部颁布发 清凉饮食物品管理暂行办法 1965年国家卫生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布 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 1979年 8月国务院颁发 食品卫生管行条例 1982年 11月 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食品卫生法 (试行 ) 1995年 10月 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食品卫生法 2002年 7月 9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2003年 7月 18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 9月 1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
6、的决定 2007年 7月 26日国务院发布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9年 2月 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较之食品卫生法的重大变化 调整范围扩大,实施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各个环节监管。 建立由县级以上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能。 建立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制度,以及食品安全预防和处置机制,以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并加大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食品安全法与相邻法 食品安全法 与 产品质量法 和 农 业产品质量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 与 民法通则 和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食品安全法 与 刑法 食品安全法 与 产品质量法 和 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 关系示意图 调整范围的包涵与交叉关系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农业产品质量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