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 及审查、审核、竣工验收工作要点 一、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依据n 职业病防治法n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n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n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n 皖安监健201274号 :关于贯彻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职业病防治法n 第二章 前期预防n 第十七条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n 第十八条要求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n 第十九条要求职业病危害评价由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