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与劳动保护消防安全篇 劳动保护篇目录PART 01消防安全篇n 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简称“61号令”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n 消防重点单位法律依据根据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公安消防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对单位的消防监督实行“三级管理”: 一级为市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级为县(区)级公安消防部门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三级为公安派出所列管的一般单位和“九小场所”。企业LOGO消防支队消防大队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商场、小餐饮场所、小旅馆、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网吧、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