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被判刑案例- 法定职责2012 年8 月3 日,位于龙岗区南湾街道红棉路南侧的南湾第五回收站的一处铁皮棚屋发生大火,造成4 人死亡。事发后,6 名相关事故责任人被法院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刑。其中一名被告安全员蔡某不服缓刑判决提出上诉,称作为普通员工即使发现隐患也无权力要求整改,由此要求法院改判其无罪。我走上工作岗位才两年,人生才刚起步,无法承受、背负一个犯罪分子的罪名羞耻地生活下去。如果真被判处有罪,犯罪的污名将影响我一辈子的名声和前途,这些本不应承受的代价是我和我的家庭无法接受的。” 一审被判缓刑的安全员蔡某陈述自己的上诉理由,并请求法庭判其“ 无罪” 。检方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6 人提起公诉。一审法院认为,6 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判决安全员有期徒刑1 年6 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秦某系利川市忠路烟花爆竹产销有限责任公司烟花工区主任、兼职安全员,全面负责烟花工区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2016 年7 月17 日6 时50 分许,被告人秦某到烟花工区封口间检查,发现自动装药线装药机有机械故障隐患,而未按规章规定责令工人断电停机,停止作业。被告人秦某犯重大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