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则和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武警河北省总队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法规和规定,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制定了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则和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病历书写质量评估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医政处。同时,为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病历书写质量,我厅还组织专家编写了住院病历书写参考范本,以供参考。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病历书写规范细则第一章 基本要求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检验、切片、影像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