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稽查管理规范与发展方向江苏省税务干部学校姜国平稽查管理规范 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 2009年 157号) 重大税务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10年 103号 )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税发 2001年 21号 ) 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办法(国税发 2008年 125号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总局令 2011年 24号 )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财政部令 2007年 18号 )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8年 93号 ) 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 2009年 557号 )项目化稽查 江苏省自 2004年
2、 7月 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查系统项目化检查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稽查局选案人员在确定被查对象时,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对税务部门掌握的被查对象的相关涉税信息资料及经营活动情况进行选案分析、研究,根据选案结果,指出被查对象在本办法所列项目中存在的疑点,或者存在的其他方面问题,作为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重点检查的项目及内容,以 检查任务单 的形式下发检查部门。 第四条 实施税务检查的人员应根据 检查任务单 的要求,全面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并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检查人员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对 检查任务单 中所列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中无法查证或不能
3、完全确认的项目,须附说明材料或在 税务稽查报告 中说明原因。对 检查任务单 中未列举而被查对象存在的其他涉税问题,应及时调整检查方案,深入进行检查。 第五条 税务检查完毕,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将 检查任务单 、 税务稽查报告 、 税务检查工作底稿 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审理部门审理。第六条 审理人员应对检查人员上报的检查资料结合 检查任务单 所列重点检查项目及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凡发现有应查未查项目,又无正当理由的,经稽查局领导批准,退还检查人员重新检查。第七条 检查人员对所查处的案件实行终生负责制。凡发现检查人员因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对重点检查项目应查未查,而纳税人存在明显的税收违法行为致使国家税款
4、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虽查但因检查人员主观故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致使案件检查结果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的,将根据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追究。 审计式稽查 审计式稽查工作是借鉴现代审计技术,以涉税风险为导向,以专用工作底稿为载体,以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记录和纳税情况进行系统审核、分析、取证,确认涉税问题并作出纳税遵从评价的税务检查。是对创新检查方式的积极探索,用检查工作底稿明确检查内容、规范检查流程、记录检查行为,提升驾驭重点税源企业检查能力,规范、约束、记录检查行为,实现稽查管理精细化。 河南洛阳国税稽查局推行审计式稽查效果好 与传统的稽查方式相比,审计
5、式稽查具有如下特点:重查前分析,明确对象;重事前告知,公开透明;重检查程序,科学规范;重检查过程,细致全面;重作风建设,清正廉洁。 一方面,实施案头审计式稽查。在不打扰纳税人的前提下,利用金税三期系统数据,及其它机关提供或共享的资料,分析各行业税负均值等数据,查找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此方法的实施,将大多数守法纳税人排除在税务稽查的范围之外,减轻大多数纳税人负担,间接实现服务。另一方面,实施纳税人自查。以选案部门评价、税企约谈辅导、纳税人再自查申报的方式,引导纳税人学习税收法律法规,提高其税法遵从度,将绝大多数非主观、非恶意违法的纳税人排除在打击对象之外,防止其因税收知识上的欠缺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对沈阳某信号厂实施审计型检查的稽查案例 一级稽查与分级分类稽查 省、市二级稽查,也就是地市一级稽查。江苏省国税局已确定 “十二五 ”期间稽查管理方式的调整思路: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从 2012年 1月 1日起,取消所有县级稽查局的选案和审理职能,从 2014年 1月 1日开始,由北向南逐步取消县级稽查局的检查职能,到 2015年全面完成县级稽查局选案、检查、审理职能的上收,实现市、县稽查局的职能重组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