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土地税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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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 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一、税种的设置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城镇土地向其使用者征收的一种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特殊作用在于 :( 1)在经济上实现国家对于城镇土地的所有权;( 2)有利于有效利用城镇土地;( 3)有利于平衡不同等级城镇土地使用者之间的收负担。 中国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房地产税的基础上通过对房产与地产分别征税而建立起来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 2006年12月 31日重新颁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二、征税对象、纳税人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征税对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的土地。其中,土地是指国家所

2、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使用的土地,是指在这些区域范围内使用的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现实经济生活中,由于使用土地的情况十分复杂,因此,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分别确定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分别为纳税人。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新征用的土地,属于耕地的,自批准

3、征用之日起满 1年时纳税,属于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购置房屋用地,属于新建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纳税,属于存量房屋的,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纳税。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屋,自交付出租、出借房屋之次月起纳税。三、税基与税率 (一)税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基是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计量单位为平方米。 纳税人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分类幅度定额税率

4、,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 具体标准:大城市, 1.5元至 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 24元;小城市, 0.9元至 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 0.6元至 12元。 四、税收优惠 (一)经济性优惠 1.农村、农业优惠 (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 2)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免税。 2.土地优惠 对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为,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税 5-10年,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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