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安全法修订前后对比泉州伍氏美食企业有限公司概述4月 24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新版食品安全法 共十章 ,154条 ,将于 2015年 10月 1日起正式施行。 09版食品安全法共 104条 ,监管机构从生产、流通、卫生分别为质量计数监督局、工商、食药;改版后统一划归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详细展开)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详细展开)第十章 附则 第四章 食品
2、生产经营09版 15版 变化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有食品安全专业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贮存、运输和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三)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 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 湿度 等特殊要求,
3、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增加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增加 “ 食品安全 ”增加 “ 、 湿度 ”09版 15版 变化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 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 容器 、售货工具 和设备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
4、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删除 “ 有小包装或者 ”增加 “ 容器 ”“ 和设备 ”款 增加 “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09版 15版 变化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重金属、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六)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
5、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 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增加 “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增加了“ 生物毒素 ” ,由 “ 重金属、污染物质 ”修订为 “ 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增加 “ (三) 、 (四) ”款增加 “ 食品添加剂; ”增加 “ 食品添加剂; ”09版 15版 变化(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或者要
6、求 的食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八) 未按规定进行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三)其他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由 “ 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 修订为 “ 未按规定进行删除旧版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增加 “食品
7、添加剂; ”增加 “(十) ”增加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09版 15版 变化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 流通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 销售 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 食品流通的 许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
8、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有关部门 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具体 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本法制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 销售 、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明理由。 删除了 “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9、。 由 “流通 ”修正为 “销售 ”删除了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 删除 “农民个人 ”删除 “其自产的 ”删除 “食品流通的 ”09版 15版 变化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进生产条件;鼓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
10、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
11、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把 “有关部门 ”调整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删除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增加 “地方人民政府 ” 由 “第二十七条 ”修订为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增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09版 12 15版 变化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加强 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 专职或者兼职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做好对所生产
12、经营 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加强 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删除 “加强 ”删除 “专职或者兼职 ”删除 “做好对所生产经营 ” 增加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 ”增加了 “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