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学习笔记精装整理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多选)支付结算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票;(2)银行本票;(3)银行汇票;(4)商业汇票;(5)汇兑;(6)委托收款;(7)托收承付:(8)信用卡;(9)信用证。(多选)二、支付结算的原则(简答)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支付结算时应遵循的原则有( )。A.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