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防护用品佩带、使用原则一、个人防护用品配备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第三十六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中第十四条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职业病防治法同时也规定劳动者履行职业卫生保护义务:用好防护设施、用好个人防护用品。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目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是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个人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