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程序的形式性与实质性 以对程序理论的批判和批判理论的程序化为线 季卫东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教授 本文通过对年代初期之后欧美政法思潮的重大转折以及中国法制改革经验的综合性考察,进一步探讨了在价值观日益多元化的背景下法律程序对于公共选择以及社会秩序正统化的深远意义。针对国内部分学者对强调程序性正义的疑虑,作者指出:现实中滥用形式和程序要件的弊端其实正是缺乏正当程序观念的结果,为此我们的确有必要对照公开、对等、透明以及公平等程序价值来检验和完善现行的程序规范。一 绪言 在现代法学理论中,程序正义是一个恒言题目,并非什么新发明。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以及其他社会条件却并不利于法律程序观念的形成和发展。众所周知,作为儒学核心价值的道德观重视的是人的主观动机而不是行为方式,强调的是崇高而不是普遍性,既不同于社会正义的理念,更难以把公正与形式性、结构性结合起来考虑。对于民间的有序化机制,人际互动关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促进非正式讨价还价的倾向,使决策过程具有情境思维的特征并且缺乏透明性和外部监督。就国家制度的范畴而言,集中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