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归宿新会计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经过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最终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了,没有一点说明,不留一丝痕迹,简直可说杀之不见血。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两个科目消失的过程:一、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资产修理费不得采取待摊、预提方式,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项目,科目说明中“待摊费用”说明如下:“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内(包括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预付保险费、经营租赁的预付租金、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以及其他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其他费用。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待摊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预付给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费、预付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等,应于预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财产保险费应在保险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经营租赁固定资产租金应在租赁期间内平均摊销,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