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2012年 4月 6日,中办、国办联合印发了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同时废止了 1996年中办印发的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 和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自 2012年 7月 1日起,党政机关统一按照新的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2012年 9月 15日,山东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 山东省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第一章 公文种类公文种类主要有以下 15个文种: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九、通报。适用于表
3、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二章 行文规则一、行文方向上行文 :下级机关单位向上级机关单位的行文。公文种类有请示、报告、议案。下行文 :上级机关单位向下级机关单位的行文。公文种类有命令、决定、批复。平行文 :平级机关单位或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之间的相互行文。公文种类有函。二、上行文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不得以 “ 请阅件 ” 、“ 呈阅件 ” 等非规范公文报送。(二)、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