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依据和职责划分(2010年修订)一、行政执法主体(一)单位名称:杭州市气象局(二)单位类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的气象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按照作业规模和影响范围,在作业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3、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4、气象灾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