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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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物权法与遗产继承公证对通过判决、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未经登记再行处分的思考土地登记办法涉嫌违反物权法从物权法定原则说起论物权法定原则的优缺点及完善寿施军【关键字】 物权法定 涵义 合理性 局限性 完善物权法定原则的涵义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法定主义是指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民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以外的物权。它的基本要求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创设法律规定之外的物权。它的存在前提是物权和债权在立法上的明确划分。它作为契约自由的对立面而采用,是五编制民法的基础。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与一物一权、物权行为、公示公信等原则构成德国模式物权总则的基本框架。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物权法定原则均有明文规定。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除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外不得创设物权。”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57条有相同的规定。德国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定,但其学说和判例在已将其视为民法物权编的当然内容。从德国民法学说上对物权法定的解释以及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来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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