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全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2004年2月3日川价费200419号各市、州物价局,气象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财综200194号)的精神,规范气象有偿服务收费,在参考其他省、市收费标准和广泛征求各市、州意见基础上,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我省气象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气象部门有偿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在服务收费过程中,应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委托人可自主选择提供服务的气象部门,气象部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各气象有偿服务单位应按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82984号)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凭收费许可证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二、气象有偿服务范围。气象部门为农业、工矿、城建、交通运输、山地资源开发、水利电力、环境保护、财贸、旅游、科研、文化体育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各种专业专项服务,属有偿服务,按附表规定的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