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第三条 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的一项内容。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第六条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第七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