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开办中药材、中药饮片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且是执业中药师或具有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中药师或具有主管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中药饮片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七条企业其他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中药师(含)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经相应的专业培训和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